环评与验收与实际不一致怎么办
文章出处:haolailai85
发表时间:2023-06-19
依据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5〕52号)、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》(环办环评函[2020]688号)、《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》(环办辐射[2016]84号)、《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》(环办环评[2018]6号)、《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》(环办环评函〔2019〕934号)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。 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,则编制变动影响分析,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。 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: 1)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前,则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,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” 2)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后,则按照新的建设项目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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