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,把“放管服”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,持续加以推进。生态环境领域是“放管服”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。
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,最早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,其中第20条规定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,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。”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(企业)指定编制环评报告书、报告表的技术单位。
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,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。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,不得排放污染物,